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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铜鼓县黄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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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鼓县黄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起,共购买5000余个印刷有“某某”“江西省铜鼓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化工原料包装袋,从其他厂家购买三氧化二锑分装入上述包装袋中,再转卖给其他生产厂家,总计销售金额48万余元当事人包装袋上标注某某”商标原铜鼓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口头授权当事人黄使用。铜鼓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14日完成了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西省铜鼓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实,“某某”商标确实是由前董事长陈某某口头授权给了黄使用,但厂名并未授权认可使用。

另查实,江西省铜鼓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工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30%,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铜鼓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口头得到了原铜鼓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允许使用某某”牌商标的同时,看中了铜鼓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的影响力,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有铜鼓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包装袋分装销售三氧化二锑,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销售产品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积极的配合调查,销售的三氧化二锑属于阻燃剂,并非危险化工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得到了铜鼓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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